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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2016年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

湖南大学直属教育部,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拓宽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子升学途径,我校2016年继续开展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工作。

一、报名条件

对于各有关省(区、市)确定的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高中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方可报考:

1.符合2016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

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

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4.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湖南大学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标准。

二、招生专业

1.招生计划:100人。学校根据考生报名情况、生源质量、地域差异等制定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2.招生专业

科类

专业名称

文史

金融学、新闻传播学类、法学、英语、行政管理、汉语言文学

理工

土木类、机械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材料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自动化、给排水科学与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


三、报名方式

1.报名方式为网上报名,不接受纸质和现场报名。考生须于4月5日至25日登陆试点高校招生考试报名系统(http://gaokao.chsi.com.cn/gxzxbm/),按流程和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扫描件,完成报名申请。逾期未报名或未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

2.上传材料包括:

(1)报名系统生成打印的报名表(须考生所在中学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

(2)个人陈述(手写,内容包括自身成长经历及体会、个性特长及取得的成果、进入大学后的努力方向及设想等,不超过1000字);

(3)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表和高中三年成绩册及排名(中学认定盖章);

(4)综合素质评价表(须考生所在中学认定并加盖学校公章);

(5)高中阶段获奖证书、论文、著作、专利等材料(须考生所在中学认定并加盖学校公章);

(6)考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本首页、户主页及本人页;

四、选拔办法

1.工作机制

我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牵头负责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工作,由相关学科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选拔录取工作组,具体负责选拔工作事宜。

2.审核

5月15日前,生源所在省(区、市)负责完成考生户籍、学籍资格审核并进行公示。5月30日前,学校组织学科专家完成对考生的报名申请材料的审核。

3.考核

依据考生的网上申请材料进行考核,结合省级招生部门资格审核结果,按照分省分专业计划,择优确定录取候选考生名单。

4.公示

初审合格名单、入围合格考生名单、录取名单在湖南大学招生信息网公示后方可上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同时考生所在中学进行公示。

五、录取办法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获得我校高校专项计划录取候选资格的考生还须参加201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学校根据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考生高考投档分数(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且不低于生源地第一批次本科同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安排按照《湖南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执行。

对合并本科批次的省(区、市)按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相应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对于江苏省的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的等级要求均为B等级。

六、监督机制

1.高校专项计划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考试过程全程录像。

2.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申请、参加考试,确保报名材料的真实性。若发现考生有弄虚作假等违纪或其他不诚信行为,一经认定,将依照国家、学校相关规定,根据查实时间取消其录取资格、入学资格等;已取得学籍者将取消学籍,并报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部门,空缺名额不递补。若发现推荐中学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该中学下一年度推荐资格,并函告中学所在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七、其他

1.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要求,我校将对所有录取的考生在入学后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和录取资格复核。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2我校将在招生信息网及时发布招收高校专项计划的有关通知和信息,请考生密切关注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凡未按要求办理有关事项或未提供正确的个人信息导致录取受影响等问题,均由考生本人负责。

3.联系方式

(1)政策咨询与申诉受理部门:湖南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电话:0731-88823560

传真:0731-88823070

招生信息网:http://admi.hnu.edu.cn/

(2)违规违纪举报投诉受理部门:湖南大学纪委办(监察处)

电话:0731-88821680

八、本简章由湖南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